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足球比分印发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
2022-06-16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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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足球比分印发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民营办〔202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现将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财政惠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纾困解难、助企发展系列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通过调整优化2022年省级财政支持市场主体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倾斜支持关键行业关键环节、建立直达机制和激励引导等方式,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有效支撑稳住经济大盘。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加力提效,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聚焦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提速增效推进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见效,引导农业、工业、文旅、商贸、科技、金融等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全力支持稳住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支持中小企业扶优扶强和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加快构建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聚焦引导各州(市)加大优势特色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水电气费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州(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文旅企业纾困发展支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足球比分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10号)等政策规定,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对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加大农业领域纾困帮扶力度。通过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根据行业部门通过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的最终结果,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实际获得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50%贴息,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对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实际资产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商贸服务业纾困帮扶力度。调整优化既有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出台批零住餐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消费提质扩容若干措施,多措并举助力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其他领域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统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各级财政统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州(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采取预拨加清算的方式分批拨付,奖补资金严格用于支持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实抓好财政惠企专项行动各项具体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切实用到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关键和有效环节,合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各部门、各州(市)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资金安排和兑付情况纳入月调度范畴,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通报,督促纠偏整改。

(二)强化直达快享机制。2022年省级财政惠企资金纳入省级扩围参照直达资金范围,建立直达基层快速惠企机制。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挪用缓拨,按规定做好资金运行监控,促进政策效应及早发挥。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监督检查,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四)强化政策评估完善。省级各行业部门、各州(市)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完善针对性措施和阶段性支持重点,总结工作推进情况,提炼典型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多渠道加大宣传,并适时报送省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营造全省范围内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足球比分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实施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把减税降费与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推动创新创业等有机结合,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确保政策红利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稳住全省经济大盘,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将新增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省级财政统筹50亿元资金,加大对州(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与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缓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足球比分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 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足球比分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 2.5万(含本级数)-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2023年12月31日前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保障基础。在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以刘非常务副省长为组长,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参加的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工作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2022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州(市)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运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加强宣传服务,扩大政策影响力。制定宣传服务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开展工作。创新宣传解读形式,采用线上线下并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并用方式,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广覆盖开展减税降费宣传。会同税务、人社、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开展宣讲会、培训班、座谈会。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让企业精准掌握和享受政策。

(三)强化调研督查,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到基层、下一线,到基层相关部门调研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享受税费优惠等情况,收集整理企业对于优化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基层和企业问需、问难、问策。配合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聚焦减税降费工作组织领导、政策执行、宣传服务、税费征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做好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资金需要。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足球比分加强留抵退税资金保障的通知》(云财办〔2022〕22号),坚持库款调度与留抵退税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财政部下达的2022年中央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单独调拨范围,提升库款调度频次和效率,及时拨付到县区基层,切实保障好各地落实留抵退税、减税降费和保障重点民生资金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留抵退税资金的监管,充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留抵退税资金余额控制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库款运行监测分析。

(五)加大清理力度,严格规范收费。按照国务院“一张网”的要求和财政部统一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全省范围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单管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设清单链接,方便社会查询,清单之外严禁收取相关收费。切实加大各类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防止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弱化。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减税降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足球比分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好国家制定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用足用好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保障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至市场主体,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为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做好税收服务,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梳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汇编,编制中小微企业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充分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新宣传解读形式,精准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方式与新兴方式相结合、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针对性推送中小微企业可适用政策,强化对中小微纳税企业的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政策辅导,落实落细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涉税需求直达反馈等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引导中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掌上申报,进一步优化拓展税收服务的形式与渠道。(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落实国家足球比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省级财政统筹50亿元资金,加大对州(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一是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二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三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四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财政、税务、人行、发改、工信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2022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财政、税务、人行增值税留抵退税联合会商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突出抓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畅通工作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宣传、调研督导、问题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力以赴保障中小微企业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足球比分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推进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省财政加大融资担保补贴力度,从2022年6月1日起引导省融资担保公司、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实行“零费率”。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省级财政按降费的50%给予补贴。

二、工作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范围和资金申报程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降费让利。(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按照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相关要求,将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纳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办理。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惠企利民作用。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加快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金融助企纾困惠民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的总体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着力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实效,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持续较快增长,信用贷款比重持续提升,首贷户数不断增加,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二、工作措施

(一)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执行好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要求。制定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操作细则,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落实好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度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统一管理的要求,鼓励发放信用贷款。优化再贴现管理,探索建立再贴现申办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挂钩机制,不断提高再贴现办理的覆盖面和便捷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推动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述平台、加强公示等措施,探索建立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升尽职免责执行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小微企业专项信贷增长计划,保障小微信贷投放规模;强化正向激励,增强业务开拓内生动力;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团队建设,充实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队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结合自身资金成本、业务成本、风险成本和客户综合贡献水平,优化定价模型,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等政策要求,合理减少收费。多措并举提高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获得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年度普惠小微贷款增长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加大普惠小微信贷投放,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持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不断完善针对首贷户的专属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案,构建“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的递进式金融服务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首贷服务中心,推广已取得成功经验的模式和案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强化科技赋能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数据要素融入产品研发和服务推广全过程;优化风险评估和利率定价模型,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加大发放信用贷款,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等信贷模式,扩大金融服务半径,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便捷化和有效性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加大助企纾困金融支持。加强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率。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落实金融支持受困行业、企业相关政策,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延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等差异化金融服务,助力市场主体抵御疫情影响,稳序恢复发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利用。加快推进云南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等公共信用信息,逐步将纳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等充分开放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深化企业征信替代数据开发利用,逐步丰富云南省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地方征信平台推广运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地方征信平台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技术,改进信贷审核和信用评价模型,增强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合理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发放比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推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政策合力,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推送至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及时收集、总结各地区、各机构典型做法,促进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强化跟踪问效。持续监测各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推进情况。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列入信贷政策执行成效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工作推进缓慢的机构和地区开展约谈、督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融资便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

云南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提升辖内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强化首贷户服务,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努力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指导银行机构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强化监测考核,推动全省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涉农贷款持续增长目标、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做好接续融资安排。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指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指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持续提升服务效率。督促银行机构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指导银行机构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督促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创新信贷服务模式。督促银行机构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指导银行机构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完善内部机制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调整情况。指导银行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或免予追责。(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强资源精准滴灌。推动深化“政银企保”衔接工作机制,完善全省运输、文旅等行业受困企业清单制管理,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会同交通、文旅、商务、人社、发改、工信、邮政等部门,对受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的情况加强摸排,实时收集、动态更新受困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清单,及时推送至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主动做好宣传引导。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组织开展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助企惠民纾困政策宣传月活动。指导银行机构充分依托营业网点资源、网络新媒体渠道、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等线下线上多种渠道,全面铺开我省金融助企惠民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对纾困政策的知悉度和获得感。加大金融产品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有效加强信贷管理。指导银行机构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督促银行机构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指导银行机构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组织保障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持续深化“政银企保”衔接机制,遵循“政府搭台、市场运作、银企保多赢”原则,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工作衔接机制,聚焦企业反映的融资疑点、难点、堵点问题,把政策解读、帮扶服务、政策落实送进门,做到“政策明”“能落地”“快兑现”,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稳岗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要求,推进中小微企业稳岗就业,助推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加快推进社会保险“降、缓、返”,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等惠企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应付尽付、即时兑付;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云南社会保险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岗位保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一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医药制造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四)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大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五)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六)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通过“展翅行动”提升技能,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和就业资金、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中,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九)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提供社保和就业精准服务。深入推进云南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做好“一对一”精准服务。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针对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供用工招聘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按照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工作要求,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益意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专项行动。要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数据共享、问题响应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政策措施迅速落地落实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准把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确保各项惠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收支情况监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物流保通保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按照《国务院足球比分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4月1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分类施策、规范流程、公开透明、狠抓细节”的要求,落实落细刘鹤副总理在4月18日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十项举措”,努力实现“民生要托底、货运要畅通、产业要循环”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聚焦过度管控问题,在保障交通网络畅通上持续发力。确保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应开尽开,严防关停问题反弹。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停期间,要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规范防疫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28热线投诉举报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交通过度管控等问题,要即报即查、即接即办,避免矛盾积累。(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聚焦车辆通行不畅,在实施精准管控上持续发力。避免粗放管控,货车司机核酸检测结果要全国互认,有效期内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闭环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聚焦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在支撑区域经济运行上持续发力。围绕重点区域,全力畅通交通大动脉和物流微循环。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备好建好应急物资中转站,确保重点交通运输枢纽正常运转。(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聚焦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持续发力。加强供需对接,加强跟踪保障和区域协同。对重点企业采取优先运力支持、优先发放通行证、优先检测服务、优先安排装卸、优先配送等服务,确保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用好已出台政策,更精准落实金融政策,大力推广货车司机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聚焦末端配送不畅,在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上持续发力。指导邮政、快递企业科学调配人力、运力资源,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的储备,强化网络运行的监测调度,严防网络阻断造成邮件、快件的积压。(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聚焦防疫关键环节,在从严做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上持续发力。指导物流运输企业、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邮政快递网点等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消毒消杀、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接种疫苗、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要尽量避免司乘人员、船员与场站工作人员近距离接触,严格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确保新冠肺炎疫情不通过货运物流渠道传播。(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聚焦基层实际需求,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上持续发力,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云南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组织保障

各地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要在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高效统筹协调各地物流保通保畅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省交通运输厅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切实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聚焦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重点物资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运输需求,主动靠前,按照一事一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清欠活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足球比分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足球比分印发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7号)和《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足球比分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把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感作为清欠工作的着力点和出发点,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落实、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年清欠工作目标,力争清偿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排查、建立台账。聚焦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形成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欠(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欠款的排查核实并建立台账;省级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拖欠情况自查核实,建立台账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省级部门情况及时反馈省减轻企业负担厅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省国资委对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欠款情况排查核实并建立台账;省减负办负责将台账汇总审核上报。做到应报尽报,避免漏报,严禁瞒报。5月底前,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完成情况排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向省减负办报送纸质台账及电子台账。各州(市)、省级各部门上报的纸质台账需加盖州(市)政府、部门公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级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锁定目标、集中化解。各州(市)、省级各部门对照台账逐一细化落实责任单位,无分歧欠款原则上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困难的2022年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拖欠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2022年底前全部清偿。对有分歧欠款,推动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省减负办定期通报化解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挂牌督办、限期办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三)明确责任、挂钩督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6个省减负办成员单位分别对昆明、保山、版纳、德宏、临沧、普洱、丽江、文山、曲靖、红河、楚雄、怒江12个州(市)进行挂钩督办,各部门依次分别负责2个州(市)。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省商务厅对外资企业,省市场监管局对大型民营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减负办)对昭通、迪庆、大理、玉溪4个州(市)挂钩督办。各挂钩单位同时也是督查督办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挂钩联系单位进行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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